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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梁宏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203號

上訴人即福方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丁榮聰律師??住台北市○○○路○段130 號4 樓之3

? 饒子蕃會計師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0年訴字第20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宏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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