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 原告
- 勇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昆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福來
~B書記官 李威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福來
~B書記官 李威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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