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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
基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丁晚
被告
鴻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煌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法定代理人請親自到庭(欲調查鯊魚頭修理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映如

~B書記官 詹國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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