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 原告
- 興千大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禛福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六五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