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許必奇
- 法定代理人謝禛福
- 原告興千大油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原 告 興千大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禛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補字 第一五六五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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