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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
豐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文
被告
天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莊市○○路三十三之六號
法定代理人
賴正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三八四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六千七百零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法 官 許必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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