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權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六號 原 告 安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亞 複 代理人 賴惠玲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呂安眉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 民事法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對債務人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存在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