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六號
- 原告
- 安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定亞
- 複代理人
- 賴惠玲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訴訟代理人
- 呂安眉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民事法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對債務人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存在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春長
~B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