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普萊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螢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被 告 億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 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