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二八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八三號
- 原告
- 陝西省信友進出口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存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玲律師
- 被告
- 東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十六號八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羅清榮 住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紫能
~B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