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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二八三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
陝西省信友進出口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存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告
東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十六號八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羅清榮 住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紫能

~B書記官 黃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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