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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玫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
虹日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若暉
被告
福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板橋市○○路一五八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連福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後,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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