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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士郎、郭黃秀娥

  • 原告
    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宬漢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豐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士郎 被   告 宬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黃秀娥 右聲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七條後段約定,有關本件合約如遇有爭 執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該契約書在卷可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B 法 官 許瑞東 ~B 法 官 劉元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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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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