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反訴 原告 瑩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 ,折合銀元叁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陸拾元,折 合新臺幣壹萬零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