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 反訴原告
- 瑩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
,折合銀元叁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陸拾元,折
合新臺幣壹萬零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絲鈺雲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