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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五四二號

交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訴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
今成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被告
立全行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五0四號八樓之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聯通行有限公司 住同右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二號十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春長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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