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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第七一一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第七一一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昕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泰龍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陳泰龍、戊○○為被告丙○○、昕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昕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泰龍及陳泰龍委任之複代理人戊○○,因均非律師,且其二人均自稱為律師事務所之職員,卻非由律師出面接受當事人委任,而由其二人接受當事人委任(複委任),執行律師職務,實屬不宜,本院認其二人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復生

~B書記官 廖宮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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