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二號
- 原告
- 耀順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耀
- 送達代收人
- 謝易達律師
- 被告
- 闕榮華即鴻業土木包工業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三四巷四三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君豪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