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北陸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和 法定代理人 張裕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 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