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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四號

買賣契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四號

原告
己○○
原告
丙○○
原告
丁○○
兼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利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岑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連士綱

~B書記官 李宏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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