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送達代收人
- 周慧美
- 被告
- 柏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三十六巷三弄十一號二樓
- 被告
- 丁○○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三十六巷三弄十一號二樓
甲○○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三十六巷三弄十一號二樓
乙○○○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四十五號一樓
戊○○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四十一巷三號之一
丙○○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三十六巷三弄九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君豪
~B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