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 原告
- 捷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松源
- 原告
-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興
- 原告
- 堃達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宗
- 原告
- 文勳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發
- 原告
- 詠泰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士
- 原告
- 鋒銘電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任
- 原告
- 大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清池
- 原告
- 英鼎室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志初
- 原告
- 正豐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黃美英
- 原告
- 凱格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衡
- 原告
- 李樹木
- 原告
- 皓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旺
- 被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丙○○
- 被告
- 庚○○○
- 被告
- 戊○○
- 被告
- 金文川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捷運有限公司等十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