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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Mary E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傅昭倩
訴訟代理人
羅惠玲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刑事庭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

○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號),經

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宏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連帶給付原告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宏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應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四號刑事判決主文欄及事實欄本文,暨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同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宏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原告美商微軟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美商微軟公司及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伍仟陸佰元為被告宏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宏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甲○○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分別以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元為原告美商微軟公司及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萬元、連帶給付原告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倚天公司)一百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將如附帶民事起訴狀中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㈢被告應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四號刑事判決主文欄及事實欄本文,暨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同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

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間係被告宏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康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甲○○則擔任該公司之總經理,負責人事行政及技術事務,且為該公司之受僱人及實際負責人。被告等明知電腦軟體程式著作之重製,需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竟未取得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夥同知悉上情之不知名員工,於八十七年間,在被告宏康公司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八五之一號十樓之營業處所,由該名員工連續擅自重製如附表二所示電腦程式著作於被告宏康公司所使用之電腦硬碟內,以供該公司營業上使用,侵害原告之著作權,被告宏康公司及甲○○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四號刑事判決分別判科罰金六萬元及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

㈡查被告等人非法重製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之軟體,計有MS-DOS、Windows95&98、Access 97、Excel 97、Outlook 97、Powerpoint 97、Word 97、Win NT Server、Exchange Server、Visual Basic、NT Work Station等十一種,非法重製原告倚天公司之軟體,則有倚天中文一種。按被告等連續違法將該等軟體載於為數眾多之電腦硬碟中以供其營業使用,對原告所造成之損害實無法估計,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失,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每種軟體以一百萬元定其賠償額,共計應賠償原告如聲明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㈢著作權乃著作人人格之延伸,故本件被告等侵害原告之著作權造成原告名譽受損,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為如聲明第二項所示登載道歉啟事之適當處分以回復原告名譽。另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及九十九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四號刑事判決主文欄及事實欄本文,暨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同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

㈣被告甲○○為被告宏康公司之受僱人,依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被告宏康公司應就被告甲○○所為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與其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乙○○為當時被告宏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與被告宏康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五○、二○七三○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四刑事判決、被告宏康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影本各乙份、戶籍謄本二份及軟體售價表十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固定有明文,然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既已移送民事庭審理,自不受刑事判決所拘束。本件雖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然該刑事判決因違背法令,業經被告等聲請非常上訴在案,在非常上訴未終結前,請准予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㈡被告宏康公司分為管理部、業務部、技術部等部門,各部門職務不同,對於電腦軟體之需求亦有差異,並非全部員工所使用之電腦,其軟體配備均相同。被告宏康公司購買電腦,均係以合法途徑購買部分軟體,惟公司員工為求使用方便,或有將合法購買之軟體加以重製三套,但均僅供自己使用,並未加以販賣。

㈢被告宏康公司之營業項目雖登記為「電腦軟體及應用軟體之程式系統設計分析資料處理及經銷業務」項目,但實際經營的業務僅交通部電信總局許可之電信加值網路業務,故對原告應無任何損害可言,且原告並未具體證明其計算方法,僅籠統請求賠償一千多萬元,實屬過高。

㈣被告乙○○僅係被告宏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非實際負責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據此對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顯見被告乙○○與被告宏康公司並無關係,原告請求其與被告宏康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三、證據:提出刑事聲請非常上訴狀、被告宏康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執照、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函文影本各乙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影本各二份、出貨單影本三份及統一發票影本四份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全卷。

理由

一、本件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為外國法人,故本件性質上係屬涉外民事事件。就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管轄權,現行法律雖無明文,惟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既係主張被告等人於我國境內從事侵害其著作權之不法行為,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參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認對於行為地發生於我國境內之涉外侵權事件,我國法院即具有國際管轄權,從而本院就本件原告美商微軟公司部分自有管轄權。復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既發生於我國境內,即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其裁判之準據法,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九年抗字第二一八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甲○○就與本件同一事實之刑事部分,係因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被告宏康公司則係因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而經科以罰金六萬元,渠等所犯均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從而本件刑事部分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已終結,自無適用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餘地。況本件被告據以聲請非常上訴之理由,僅係主張刑事告訴部分之時效期間已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六個月期間,縱確如被告所主張原告等係逾期提起刑事告訴,亦無礙原告就民事部分求償權之行使,從而被告以其聲請非常上訴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八十七年間係被告宏康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甲○○則係擔任該公司之總經理,為該公司之受僱人及實際負責人。渠等明知電腦軟體程式著作之重製,需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竟未取得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夥同知悉上情之不知名員工,於八十七年間,在被告宏康公司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八五之一號十樓之營業處所,由該名員工連續擅自重製如附表二所示電腦程式著作於被告宏康公司所使用之電腦硬碟內,以供該公司營業上使用,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按被告等連續違法將該等軟體載於為數眾多之電腦硬碟中以供其營業使用,對原告所造成之損害實無法估計,其中非法重製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之軟體,計有MS-DOS、Windows95&98、Access97、Excel 97、Outlook 97、Powerpoint 97、Word 97、Win NT Server 、Exchange Server、Visual Basic、NT Work Station等十一種,非法重製原告倚天公司之軟體,則有倚天中文一種,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失,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每種軟體以一百萬元定其賠償額,共計應賠償原告如其聲明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併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及九十九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四號刑事判決主文欄及事實欄本文,暨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同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此外,著作權乃著作人人格之延伸,故本件被告等侵害原告之著作權造成原告名譽受損,併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為如其聲明第二項所示登載道歉啟事之適當處分以回復原告名譽等語。

四、被告則以:被告宏康公司購買電腦,均係以合法途徑購買部分軟體,惟公司員工為求使用方便,或有將合法購買之軟體加以重製三套,但均僅供自己使用,並未加以販賣。且被告宏康公司之營業項目雖登記為「電腦軟體及應用軟體之程式系統設計分析資料處理及經銷業務」項目,但實際經營的業務僅交通部電信總局許可之電信加值網路業務,故對原告應無任何損害可言,原告亦未具體證明其計算方法,僅籠統請求賠償一千多萬元,實屬過高。又被告乙○○僅係被告宏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非實際負責人,原告請求其與被告宏康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五、經查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享有如附表一所示電腦程式軟體之著作權,原告倚天公司享有「倚天中文系統」電腦程式軟體之著作權,及被告宏康公司之電腦內,經查獲有非法重製如附表二所示原告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軟體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內政部著作權執照影本乙份及英文著作權登記證明暨相關認證書影本六十八份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三二號偵查卷內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又微軟公司雖未領有中華民國內政部著作權執照,惟依據三十五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八十二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簽訂之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開著作在我國應受著作權之保護,應無疑義。

六、原告美商微軟公司及倚天公司所發行之每套合法授權軟體均附具如身分證號碼般之不同軟體序號,以資辨別電腦軟體之合法性,即每一套經合法授權使用之電腦軟體,其序號並不相同,茍有重覆相同序號(前三項數目相同,最後一項數目不同)之同種類軟體,雖無法證明何者是經合法授權之電腦軟體,至少可證明序號相同者係未經授權而非法重製之結果。經查被告宏康公司所使用之二十五台電腦中,如附表所示編號E八與F七,E六與F九、F三電腦之「MS Excel」軟體序號相同;編號E六與E四電腦之「MS Front Page」軟體序號相同;編號F七與E八,F九與E六電腦之「MS Power Point」軟體序號相同;編號E六與F三、F九與F十二電腦之「MS Windows」軟體序號相同;編號E八與F七,F九與F

三、E六電腦之「MS Word」,F七、F十、F十四與F十五,F八與F十六電腦之倚天中文系統軟體序號相同,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一份及電腦軟體記錄表二十五紙附於前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三二號偵查卷內可證。被告宏康公司不同之電腦中,竟存有相同序號之電腦程式軟體,顯見被告宏康公司確有未經合法授權即擅自重製原告電腦程式軟體著作之事實,至為灼然。另被告甲○○於刑事審理程序中,雖辯稱因時間久遠多數購買資料業已滅失,僅能提供如附表三所示電腦程式之證明文件云云,惟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宏康公司既為電腦資訊公司,竟未能提供其餘電腦軟體之合法證明文件,足見該等電腦軟體係重製之結果,殆無疑義。復查被告宏康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一、經營電信加值網路;二、電腦資訊技術管理顧問及電腦及其週邊設備之經銷業務;三、電腦軟體及應用軟體之程式系統設計分析資料處理及經銷業務;四、前各項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在卷可參。而被告甲○○係該公司之總經理,負責行政業務及技術工作,該公司主要經營傳真客戶之文稿,營業處所有交換機、機房及行政業務人員所使用之電腦等設備,亦為被告甲○○於刑事審理中所自承(參見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訊問筆錄)。按被告甲○○既身為被告宏康公司之總經理,為該公司之受僱人,且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自承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參見前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三二號違反著作權案件八十八年三月五日訊問筆錄),綜理公司行政及技術業務,對於公司購買電腦及其軟體之數量應知之甚詳;且上開遭重製侵害之著作物,有為開機軟體(如DOS),有為中文系統(如倚天中文系統),有為一般辦公所常須使用之軟體(如Excel、Word、Power Point、Outlook等),縱使上開重製行為係由該公司不知名員工所為,被告甲○○對於該公司員工之重製行為自難諉為不知,顯見其與該員工有意思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綜上所述,被告甲○○所辯尚非可採,其有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原告之電腦程式著作權行為,堪以認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

七、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亦分別有所規定。經查被告甲○○既有前揭故意以重製方式不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甲○○於八十七年間被查獲時係被告宏康公司之總經理,即係被告宏康公司之受僱人,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亦屬有權代表被告公司之人,其於執行管理職務時加損害於原告,被告宏康公司依前揭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與被告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如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固定有明文,惟揆諸其規範意旨,係指被害人無法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方得適用,如被害人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計算賠償額時,自無逕予援引第三項由法院酌定賠償額之餘地。經查被告宏康公司主張其主要經營之業務為電信加值網路服務,並非直接從事電腦程式之經銷販售等情,為原告所不爭,且其所非法重製之數量可由查獲之二十五部電腦中確定,則其行為所造成原告之損害,應係指被告宏康公司因非法重製行為致其不需再向原告購買合法軟體,因而造成之原告商業上損失而言,而所謂原告商業上之損失,實際上即得以原告出售上開軟體可得之利潤定之,尚難謂原告有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之情。況本件被告並非大量侵害原告著作權,亦非作為轉售圖利使用,顯難認其行為已達情節重大程度,從而原告主張依前開規定,每一種電腦軟體以一百萬元定其賠償額,尚難准許。從而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額,仍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標準擇一定之。其中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係規定應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則其所致原告之損害或致原告所失之利益,應係指原告售出上開軟體可得之利潤,即上開電腦軟體之市價扣除原告之成本;而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中,所指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者,於本件即應係指被告因非法重製軟體,致不需向原告購買合法軟體所節省之費用而言,實際上即為上開電腦軟體之市價,原告既得擇一請求,兩相比較,應以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計算方式有利於原告,從而本件損害額之酌定,應依被告甲○○及宏康公司所重製電腦軟體之數量及其重製之套數分別計算,以定其賠償數額。原告所提系爭軟體之售價表,被告既不爭執,爰據此計算如下:

㈠MS-DOS 軟體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共計非法重製九套,每套售價依被告所提發票所附出貨單所載為一千零三十元(參見本審卷第一三七、一三八頁),加計百分之五營業稅後為一千零八十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九套即為九千七百三十八元。

㈡Windows95 軟體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共計非法重製八套,依原告所提價目表每套售價為七千八百九十元,共計六萬三千一百二十元;又Windows98軟體部分,共計非法重製三套,每套售價依前揭出貨單所載為二千七百九十元,加計營業稅後為二千九百三十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套即為八千七百九十元,就Windows作業系統方面合計為七萬一千九百一十元。

㈢Access 97、Excel 97、Outlook 97、Powerpoint 97、Word 97五種軟體部分,雖係五種功能獨立之程式軟體,於市面上得為獨立之交易標的,而各有其獨立販售時之市價,惟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亦將之合併為「Office 97」套裝軟體共同販售。據原告所提系爭軟體市價表中所載,上開軟體每套之售價均為一萬二千五百九十元,然「Office 97」套裝軟體之售價則僅為二萬二千七百九十元,尚不及上開五種軟體隨意兩種組合之售價,是以計算非法重製所得利益時,如一台電腦內同時具備上開五種軟體中之二種軟體時,即應以「Office 97」套裝軟體之售價作為計算標準,方為合理,否則將造成被告甲○○及宏康公司非法重製兩種軟體竟比非法重製五種軟體所得之利益還大之不合理現象。經查如附表二所示非法重製上開五種軟體中之二種軟體以上者,共計有九套,即為二十萬五千一百一十元,另編號F一二之電腦,則僅重製一種,計為一萬二千五百九十元,兩者合計為二十一萬七千七百元。

㈣Exchange Server軟體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僅有編號E四之電腦非法重製一套,其售價依原告所提系爭軟體市價表中所載為四萬八千五百九十元。

㈤Win NT Server、NT Work Station及Visual Basic三套軟體部分,僅存於如附表三所示之五部電腦內,其中編號E二、E三及E四中之Win NT Server係屬合法軟體,業據被告提出軟體序號證明文件影本三份附於前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三二號偵查卷內可證。另編號E一、E五之兩部電腦,被告辯稱非該公司所有,原告於刑事審理程序中並不爭執,於本件審理中亦未舉證證明上開電腦確為被告宏康公司所有,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從而被告甲○○及宏康公司既未就上開三種軟體有何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㈥倚天中文系統即ET系列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共計非法重製十套,版本雖略有不同,然其每套售價依原告所提系爭軟體市價表中所載除編號F十五電腦之「倚天中文2000」為四千九百元外,其餘九套均為一千二百九十元,合計為一萬六千五百一十元。

㈦綜上所述,被告甲○○及宏康公司非法重製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之電腦程式軟體,所得利益共計為三十四萬七千九百三十八元;非法重製原告倚天公司之電腦程式軟體,所得利益共計為一萬六千五百一十元。

九、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後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所定公司負責人對於第三人之責任,雖係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異於一般侵權行為,就其侵害第三人之權利,並不以該公司負責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然其適用之前提,仍須以該公司負責人有實際從事執行公司業務之行為,而因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足當之。經查本件被告乙○○於八十七年間僅係被告宏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未實際執行該公司之業務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其既未實際負有監督管理該公司員工之職務,揆諸前揭說明,即無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連帶負責之餘地。且被告乙○○身為被告宏康公司之名義上之負責人,依法非必負有實際監督管理該公司員工之義務,其負有何種職務,僅為其與被告宏康公司間之工作分配問題,尚難以其未實際監督管理該公司員工,遽謂其係怠於執行公司之業務,亦屬當然。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然就本件而言,被告甲○○及宏康公司所侵害者係原告之「重製權」,係屬著作財產權之一種,並非侵害原告之著作人格權,尚難認原告之名譽有何因被告甲○○及宏康公司之行為而受損之情形,故原告據此所為刊登道歉啟事之請求,於法亦有未合,不能准許。

十、末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及宏康公司之非法重製行為業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判處有罪確定,自屬前揭條文中所稱之侵害人及被告,原告既為被害人,自得依前揭條文之規定,請求被告甲○○及宏康公司為其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登報行為,至為灼然。

十一、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宏康公司及甲○○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三十四萬七千九百三十八元、原告倚天公司一萬六千五百一十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四號刑事判決主文欄及事實欄本文,暨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同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十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十三、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除主文第二項外,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如主文第五項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予准許。另主文第二項部分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之宣告,且本件民事判決是否為最後事實審之民事判決,於判決時尚無法知悉,亦無從假執行,故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予以駁回。

十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周舒雁~B 法 官 張紹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黃美雲~F0~T40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軟  體  名  稱                                               │
├──┼────────────────────────────────┤
│一  │Windows98                                                       │
├──┼────────────────────────────────┤
│二  │DOS                                                             │
├──┼────────────────────────────────┤
│三  │Win NT Server                                                   │
├──┼────────────────────────────────┤
│四  │Word                                                            │
├──┼────────────────────────────────┤
│五  │Access                                                          │
├──┼────────────────────────────────┤
│六  │Excel                                                           │
├──┼────────────────────────────────┤
│七  │Outlook                                                         │
├──┼────────────────────────────────┤
│八  │Powerpoint                                                      │
├──┼────────────────────────────────┤
│九  │Exchange Server                                                 │
├──┼────────────────────────────────┤
│十  │Frontpage                                                       │
├──┼────────────────────────────────┤
│十一│Visual Basic                                                    │
├──┼────────────────────────────────┤
│十二│ⅡS Server                                                      │
├──┼────────────────────────────────┤
│十三│Schedule+                                                       │
├──┼────────────────────────────────┤
│十四│NT Work Station                                                 │
└──┴────────────────────────────────┘
附表二
┌────┬─────────┬───┬────────────────┐
│電腦編號│  軟  體  名  稱  │版  本│    序                    號    │
├────┼─────────┼───┼────────────────┤
│E四    │Exchange Server   │5.0   │00000-000-0000000-000005        │
│        ├─────────┼───┼────────────────┤
│        │Excel 97          │SR-1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Front Page        │3.0.2.│00000-000-0000000-00000         │
│        │                  │926   │                                │
│        ├─────────┼───┼────────────────┤
│        │Outlook97         │8.02.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4421  │                                │
│        ├─────────┼───┼────────────────┤
│        │Power Point97     │SR-1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Word              │SR-1  │00000-000-0000000-00000         │
├────┼─────────┼───┼────────────────┤
│E六    │Windows95         │4.00. │26495-oem-0000000-00000         │
│        │                  │95a   │                                │
│        ├─────────┼───┼────────────────┤
│        │Excel 97          │SR-1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Front Page        │3.02.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926   │                                │
│        ├─────────┼───┼────────────────┤
│        │Power Point97     │SR-1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Word 97           │SR-1  │00000-000-0000000-00000         │
├────┼─────────┼───┼────────────────┤
│E七    │MS DOS            │6.22  │1F4F-A223                       │
│        ├─────────┼───┼────────────────┤
│        │ET                │3.528 │00000000                        │
├────┼─────────┼───┼────────────────┤
│E八    │Windows98         │4.1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1721  │                                │
│        ├─────────┼───┼────────────────┤
│        │Access 97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Excel 97          │SR-1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Outlook 97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Power Point97     │SR-1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Word 97           │SR-1  │00000-000-0000000-00000         │
├────┼─────────┼───┼────────────────┤
│E九    │Windows95         │4.00  │12697-oem-0000000-00000         │
│        │                  │950B  │                                │
├────┼─────────┼───┼────────────────┤
│F一    │Ms Excel97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ord97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indows95      │      │26495-oem-0000000-00000         │
├────┼─────────┼───┼────────────────┤
│F二    │Ms Excel          │7.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Power Point    │7.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ord           │7.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Schedule+      │7.0a  │                                │
│        ├─────────┼───┼────────────────┤
│        │Ms Access         │7.0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倚天              │5.10  │                                │
│        ├─────────┼───┼────────────────┤
│        │Ms Windows        │9.5   │35295-oem-0000000-00000         │
│        │                  │400.95│                                │
│        │                  │0a    │                                │
│        ├─────────┼───┼────────────────┤
│        │Tread98           │v4.02 │ pctf-0000-0-00-0000-0000       │
├────┼─────────┼───┼────────────────┤
│F三    │Ms Excel97        │SR-1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ord97         │SR-1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indows95      │400.95│ 26495-oem-0000000-00000        │
│        │                  │0b    │                                │
├────┼─────────┼───┼────────────────┤
│F四    │Ms Dos            │5.0   │                                │
│        ├─────────┼───┼────────────────┤
│        │ET3               │3.00  │                                │
├────┼─────────┼───┼────────────────┤
│F五    │Ms Dos            │5.0   │                                │
│        ├─────────┼───┼────────────────┤
│        │ET3               │3.00  │                                │
├────┼─────────┼───┼────────────────┤
│F六    │Ms Dos            │5.0   │                                │
├────┼─────────┼───┼────────────────┤
│F七    │Ms Excel97        │SR-1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ord97         │SR-1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Power Point97  │SR-1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indows98      │4.10.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1998  │                                │
│        ├─────────┼───┼────────────────┤
│        │倚天中文系統      │3.52  │ ET16V-16                       │
├────┼─────────┼───┼────────────────┤
│F八    │Ms Dos            │5.00  │                                │
│        ├─────────┼───┼────────────────┤
│        │倚天中文系統      │3.52  │ ET16N                          │
├────┼─────────┼───┼────────────────┤
│F九    │Ms Excel97        │SR-1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Outlood97      │8.02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4421  │                                │
│        ├─────────┼───┼────────────────┤
│        │Ms PowerPoint     │SR-1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ord           │SR-1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indows95      │4.00  │ 26495-oem-0000000-0000         │
│        │                  │950b  │                                │
│        ├─────────┼───┼────────────────┤
│        │ET3               │v1.23 │                                │
├────┼─────────┼───┼────────────────┤
│F十    │Ms Dos            │6.22  │                                │
│        ├─────────┼───┼────────────────┤
│        │倚天中文系統      │3.52  │ ET16V-16                       │
├────┼─────────┼───┼────────────────┤
│F十一  │Ms Dos            │6.22  │                                │
│        ├─────────┼───┼────────────────┤
│        │ET3               │      │                                │
├────┼─────────┼───┼────────────────┤
│F十二  │Ms Outlook97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indows95      │4.00  │ 26495-oem-0000000-00006        │
│        │                  │950b  │                                │
├────┼─────────┼───┼────────────────┤
│F十三  │Trend PC-Cillin   │98    │ pctf-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indows98      │4.10  │ 00198-oem-0000000-00000        │
│        │                  │1998  │                                │
├────┼─────────┼───┼────────────────┤
│F十四  │Ms Dos            │6.22  │                                │
│        ├─────────┼───┼────────────────┤
│        │Ms Windows        │3.1   │                                │
│        ├─────────┼───┼────────────────┤
│        │倚天中文系統      │3.52  │ ET16V-16                       │
├────┼─────────┼───┼────────────────┤
│F十五  │Ms Access97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Word97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Excel97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PowerPoint97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Ms Outlook97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倚天中文系統2000  │      │ ET16V                          │
│        ├─────────┼───┼────────────────┤
│        │Ms Windows95      │4.00  │ 06697-oem-0000000-00000        │
│        │                  │950b  │                                │
├────┼─────────┼───┼────────────────┤
│F十六  │Ms Dos            │5.00  │                                │
│        ├─────────┼───┼────────────────┤
│        │倚天中文系統      │3.10  │ ET16N                          │
└────┴─────────┴───┴────────────────┘
附表三
┌─────┬─────────────────────────────┐
│電腦編號  │      內                                       容         │
├─────┼─────────────────────────────┤
│E一      │該部電腦係瑛聲公司所有,供宏康公司測試                    │
├─────┼─────────────────────────────┤
│E二      │該部電腦由加拿大溫哥華電信公司售予宏康公司,其中 NT Server│
│          │4.0(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為合法軟體            │
├─────┼─────────────────────────────┤
│E三      │NT Server 4.0為合法軟體(系統無法進入)                   │
├─────┼─────────────────────────────┤
│E四      │NT Server 4.0為合法軟體(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
│          │ΠS Serrer4.0係Window NT Server內附軟體,安裝後無序號     │
│          │SQL Serrer 6.5安裝後無序號                                │
├─────┼─────────────────────────────┤
│E五      │軟體為BHQ Communication "FAN NG"所有,非宏康公司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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