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 被告
- 亞崙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五巷八號三樓
- 被告
-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00巷八弄三0號二樓
-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六三號三樓
丁○○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五巷八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潘翠雪
~B法院書記官 韓毓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