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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被告
亞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五巷八號三樓
被告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00巷八弄三0號二樓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六三號三樓

         丁○○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五巷八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潘翠雪

~B法院書記官 韓毓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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