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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九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九號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告
泳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 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連士綱

~B書記官 李宏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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