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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仁焜、郭政坤

  • 上訴人
    仁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一號 上 訴 人 仁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焜 訴訟代理人 謝仁楷 被 上 訴人 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坤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三九九號七樓法定代理人黃平治住桃園縣桃園市○○路三九九號七樓」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上訴人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八十七號四樓法定代理 人郭政坤住同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B法   官 ~B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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