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第二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第二七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易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蘇誠德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蘇誠德,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許瑞東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第二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禁止蘇誠德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蘇誠德,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許瑞東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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