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清
- 訴訟代理人
- 邱昱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瑞萍律師
- 被告
- 祥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五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應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錫凱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