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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德清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萍律師
被告
祥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五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應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錫凱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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