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司字第二五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司字第二五二號
- 聲請人
- 正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來恩酒業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來恩酒業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遭經濟部命令解散,惟相對人之全體股東怠於為清算事宜,為此請求解任相對人清算人職務等語。惟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固得將清算人解任,惟此應以清算人為相對人,而非公司,此觀諸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誤以來恩酒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不當,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映如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