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九四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一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 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壹張(號碼:IU○○三二一四 號,附息票一-五期),准予變換為等值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十四次 三年期債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 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一百零六條 規定自明。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 債券第十五期第十四次三年期債票,核與本院因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三○一號民 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 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