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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即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喬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相對人
己○○

         丙○○

         丁○○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七二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供之擔

保物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一次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

萬元券陸張(號碼:CDB─0000000B─○○八三三號、CDB─0000

000B─○○八三四號、CDB─0000000B─○○八四四號至CDB─0

000000B─○○八四七號,附息票第三期),面額共計新台幣陸拾萬元,聲請

許其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就上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自明。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面額新台幣陸拾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核與本院命聲請人因供擔保之如案由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君豪

~B法院書記官 王麗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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