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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第四二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第四二九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七十七年度全字第一二九五號及七十八年度全字第三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之土地為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信滿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第四二九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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