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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八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債權人
大茂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奉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四0七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在案,惟相對人主張之債權實有糾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聲請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由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四八六號准許在案,經聲請人提出異議,目前尚由該院審理中,此有士林地方法院函覆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等影本各一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潘翠雪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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