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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

原告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惠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

~B法院書記官 王麗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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