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 原告
-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玉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升降設備買賣合約書第九條約定:「甲、乙雙方倘因本合約而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且兩造間之升降設備安裝工程合約書第十二條亦訂明:「甲、乙雙方倘因本合約而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所提之升降設備買賣合約書影本、升降設備安裝工程合約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海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