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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撤銷信託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陸偉信
被告
金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雄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萬元,折合銀元陸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捌拾捌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春長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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