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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輝律師
被告
議晟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榮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益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返還房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返還房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信滿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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