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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告
卓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
丁○○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信滿

~B書記官 吳美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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