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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三號

原告
星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立
被告
成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山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納第壹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福來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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