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淑茹律師
- 被告
- 芊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紀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崑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樹森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七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七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