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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五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五號
原   告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曉菁   住台北市○○○路○段五九號十一樓
被   告
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八八之十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五二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月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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