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正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原 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 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井強企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及其餘被告之住所 地均不在本院轄區,復查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事,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 院即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B 法 官 許瑞東 ~B 法 官 張紹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B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