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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原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井強企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及其餘被告之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轄區,復查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事,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許瑞東~B 法 官 張紹省

~B書記官 白俊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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