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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丙○○○

  • 原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原   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 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井強企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及其餘被告之住所 地均不在本院轄區,復查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事,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 院即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B 法 官 許瑞東 ~B 法 官 張紹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B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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