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35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中華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1年度訴更字第1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5 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1年度訴更字第12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