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
- 原告
- 日惟不織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 被告
- 永進矽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八八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