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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乙○○

  • 原告
    戊○○
  • 被告
    甲○○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祺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永卡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游香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侯志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B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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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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