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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三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告
陸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乙○○,被告如委任律師到庭,應提出由法定代理人乙○○具名之委任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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