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 訟 代理人 戊○○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伍角及日圓柒拾陸萬零柒佰柒拾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對於前開美金日圓給付部分,被告得按清償時原告 美金日圓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一)新台幣部分: 被告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叡興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 月二十一日邀同其餘被告丙○○、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出 具保證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 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二千 五百萬元為限額及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 人之負擔,保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被告叡興公司於九十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款二筆(詳如附表一所示)計新台幣六百萬元,分 別約定如附表一所示到期日借款本金一次償還,利息、違約金如附表一所示 計付;並約定如有連保書第一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美金日圓部分: ⑴被告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與原告訂立委任開發遠期信 用狀契約,概括委請原告以美金四十八萬元為限額,旋還開發遠期信用狀, 並約定以各筆遠期信用狀押匯日或裝船日起算,按開發遠期信用狀申請書上 所列之匯票期限計算各筆債務之清償日,利息自押匯日起算按原告所定外幣 貸款利率計收利息,各筆債務應按原告外幣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 遲延給付時應按原告所訂外幣貸款利率遲延日原告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 率百分之二.五與遲延日原告所訂外幣貸款利率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逾 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付違約金(詳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⑵嗣被告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分別向原告申請該發四筆信用狀及 辦理結匯墊款,詳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目前尚積欠原告美金三十三萬六千 九百二十八元五角及日圓七十六萬零七百七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現該債務既已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被告丙○○、丁○○、甲○ ○自應與被告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三)前開新台幣及美元日圓債務均全部已屆清償期,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原告 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 。 參、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紙、保證書影本一紙、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影本一 份、即期外匯匯率表一紙、授信約定書影本三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 本四份、進口結匯證實書及進口到單交易記錄單各四件、新台幣放款利 率表及外匯存放款利率表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授信約定書,均有記載合意由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分別有保證書第七條、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第十 四條、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卷可憑,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二紙、保證書影本一紙、委任開發遠 期信用狀契約影本一份、即期外匯匯率表一紙、授信約定書影本三件、開發信用 狀申請書影本四份、進口結匯證實書及進口到單交易記錄單各四件、新台幣放款 利率表及外匯存放款利率表各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對被告叡興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對被告丙○○、丁○○、 甲○○),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一)新台幣六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 約金,及(二)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三十三萬六千九百二十八元五角及日圓七十六 萬七百七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對於前開美金日圓給付部分,被告 得按清償時原告美金日圓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翠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蒼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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