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舜麗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貳拾叁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舜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舜麗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邀同被告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保證書,約定就被告舜麗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簽具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被告舜麗公司即分別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四月六日向原告借款共五百五十萬元(其到期日、利率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又簽具借據、本票各乙紙交與原告收執,詎上開借款屆期,被告舜麗公司竟未償還,依約逾期償還時,除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尚欠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二)被告舜麗公司又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與原告簽訂「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約定契約期限內,由借款人出具撥款申請書循環借用,借款之金額及清償日期,以撥款申請書所載為憑,並約定遲延清償時,除仍按原訂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則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被告舜麗公司於附表號三、四、五所示借款日期,出具撥款申請書向原告共借款三百萬元,此借款均已屆清償期,被告舜麗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計一百二十六萬四千零九十元,尚欠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三)被告舜麗公司既為借款人,被告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借據、本票、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各一件、授信約定書四件、撥款申請書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舜麗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九日邀同被告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保證書,約定就被告舜麗公司現在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五千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簽具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被告舜麗公司即分別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四月六日向原告借款共五百五十萬元,又簽具借據、本票各乙紙交與原告收執,詎上開借款屆期,被告舜麗公司竟未償還,依約逾期償還時,除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尚欠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舜麗公司又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與原告簽訂「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約定契約期限內,由借款人出具撥款申請書循環借用,借款之金額及清償日期,以撥款申請書所載為憑,並約定遲延清償時,除仍按原訂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則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被告舜麗公司於附表號三、
四、五所示借款日期,出具撥款申請書向原告共借款三百萬元,此借款均已屆清償期,被告舜麗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計一百二十六萬四千零九十元,尚欠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借據、本票、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契約、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各一件、授信約定書四件、撥款申請書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B法 官 趙義德
~B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