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即 債務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梅字第三一0六號假處分 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 定即明。 貳、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梅字第三一0六號裁定准予假 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 應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