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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全聲字第二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全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
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大茂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四○七號裁定准許,並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民執全字第一六○○號實施假扣押在案。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工程給付本就有所爭議,乃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具狀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迄今已近二個月仍未接獲相對人之起訴狀,推論應已逾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撤銷假扣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本院聲請限期起訴,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八號裁定予以駁回在案,且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具狀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人亦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具狀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四八六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人之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是該案目前尚在審理中,此有該案支付命令聲請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四八六號支付命令及聲明異議狀等影本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撤銷假扣押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崔玲琦

~B法院書記官 陳倨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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