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 請 人 協德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顥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征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