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林錫銘
- 相對人
- 樹之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廖怡貞
~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