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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二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林錫銘
相對人
樹之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廖怡貞

~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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