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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四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四四五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玲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達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輝義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六八三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六八三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相對人就該裁定附表所列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有該假處分裁定影本附卷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劉以全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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