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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執字第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執字第三號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寅○○
聲請人
子○○
聲請人
癸○○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丑○
聲請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壬○○
代理人
辛○○

右聲請人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下期、九十一年二月上期與九十一年二月下期之工資,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積欠聲請人工資,經兩造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就前開工資給付之爭議成立調解,相對人願按期發放工資。然相對人未遵守前開調解內容,未按期給付工資,爰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一、每月工資發放日為五、二十日,資方應按期發放,因故遲延亦不得超過二日。二、前二期(共一月)之積欠工資,雙方同意由資方開立九十一年三月十日之支票為給付。三、前條之支票,資方應於本調解成立日起三日內,發票交勞方收執。」,此有卷附兩造不爭執真正之臺北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一件可稽。再相對人到庭自認確有積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九十一年月下期、九十一年二月上期與九十一年二月下期之工資,願意給付工資,但公司財務困難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日非訟事件筆錄)。足徵從前開調解成立之內容與相對人到庭自認之事實觀之,相對人有按期發放工資之義務,且該等義務兩造業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達成調解,現相對人自承尚未發放予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工資,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再按「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調解為成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七條固定有明文。卷附勞資雙方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成立之調解,勞工方面雖僅有「戊○○、寅○○、癸○○、丑○」簽名,並無其他勞工之簽名,然從聲請人十一人具狀,與相對人於本院另案九十一年勞執字第二號請求准於執行中陳述「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與聲請人『十一人』達成調解」等情觀之,足徵未在臺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簽名之其他勞工子○○、乙○○、丁○○、甲○○、丙○○○、己○○、庚○○,當時確曾授權在上開調解會議紀錄簽名之勞工「戊○○、寅○○、癸○○、丑○」代為處理本件勞資爭議,此觀卷附前開臺北縣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上之勞方係寫「戊○○先生等十一人」,及卷附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北府勞資字第○九一○二一七八六八號函上寫「檢送戊○○等『十一人』與海山建材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資爭議調解案資料乙卷」等語,再參酌相對人自承當時係與聲請人「十一人」成立調解等情以觀,兩造之真意應係由勞工戊○○、寅○○、癸○○、丑○獲得其他勞工子○○、乙○○、丁○○、甲○○、丙○○○、己○○、庚○○之授權,由勞工戊○○、寅○○、癸○○、丑○代理其他未到場之勞工,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處理本件勞資爭議,確屬無訛,附此敘明。

四、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絲鈺雲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
│姓  名│九十一年一    │九十一年二    │九十一年二    │ 合      計 │
│      │月下期        │月上期        │月下期        │            │
├───┼───────┼───────┼───────┼──────┤
│戊○○│一萬三千八    │一萬三千一    │一萬零        │三萬七千零  │
│      │百零八元      │百七十二元    │三十六元      │十六元      │
├───┼───────┼───────┼───────┼──────┤
│寅○○│一萬一千六百  │一萬五千二    │一萬一千四    │三萬八千二  │
│      │二十九元      │百三十三元    │百零三元      │百六十五元  │
├───┼───────┼───────┼───────┼──────┤
│子○○│一萬一千七    │一萬零五      │八千二百      │三萬零四    │
│      │百十五元      │百零五元      │二十五元      │百四十五元  │
├───┼───────┼───────┼───────┼──────┤
│癸○○│一萬一千一    │一萬一千三    │八千三百      │三萬零八百  │
│      │百六十二元    │百四十九元    │二十一元      │三十二元    │
├───┼───────┼───────┼───────┼──────┤
│候登貴│一萬零一百    │一萬一千五    │八千九        │三萬零五百  │
│      │五十五元      │百五十七元    │百十三元      │九十五元    │
├───┼───────┼───────┼───────┼──────┤
│侯蕭綉│九千五百      │九千二百七    │七千一百九    │二萬六千零  │
│妹    │五十二元      │十七元        │十六元        │二十五元    │
├───┼───────┼───────┼───────┼──────┤
│丁○○│一萬三千一    │一萬二千六    │九千六百      │三萬五千四  │
│      │百五十一元    │百零七元      │七十元        │百二十八元  │
├───┼───────┼───────┼───────┼──────┤
│甲○○│一萬二千四    │一萬一千五    │八千九百      │三萬二千九  │
│      │百十九元      │百八十四元    │三十六元      │百三十九元  │
├───┼───────┼───────┼───────┼──────┤
│己○○│一萬二千五    │九千一百九    │七千八百      │二萬九千五  │
│      │百十元        │十五元        │五十一元      │百五十六元  │
├───┼───────┼───────┼───────┼──────┤
│丑○  │一萬四千七    │一萬四千四    │八千零        │三萬七千二  │
│      │百三十五元    │百五十二元    │七十八元      │百六十五元  │
├───┼───────┼───────┼───────┼──────┤
│庚○○│六千六百三    │              │一千一百      │七千八百    │
│      │十八元        │              │八十四元      │二十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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